近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苏、海南、重庆先行试点,率先完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未参与试点的地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2020年3月31日前,全国各地应当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所有上市疫苗全过程可追溯,确保疫苗最小包装单位可追溯、可核查。
《通知》提出了做好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5项主要任务。一是建立统一的追溯标准和规范。二是建立疫苗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监管系统。三是建立省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四是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原则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并与协同平台相衔接;要对所生产疫苗进行赋码,提供疫苗各级包装单元生产、流通追溯数据,实现疫苗追溯信息可查询。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建也可通过第三方技术机构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应当满足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公众查询需求。五是社会参与方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