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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商会抗疫法律系列文章
2020年1月以来,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下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法院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措施,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务的协调处理。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以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对企业劳资、纳税、合同履行、应急管理及参与司法活动等均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各地政府规定的企业复工期限在即,故本所律师特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势下企业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简要解答并制作此检索手册,以期满足企业复工后的法律亟需。
本检索手册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
一、企业劳资问题
二、企业税务问题
三、合同履行问题
四、疫情防控及应急管理问题
五、诉讼相关问题
【本文内容:企业劳资问题】
Q
问题1: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应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属于国家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特别规定的休息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正常支付工资。如果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A
Q
问题2: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内,企业未复工的,是否需要支付员工工资?
答:要求企业延期复工,属于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采取的强制措施,企业停工并非由劳动者原因造成。因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一般较短,故企业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正常支付员工工资。
A
Q
问题3: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内,若员工在家办公的,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答:因各地政府对推迟复工期间的性质规定不同,故如各地方政府有关于推迟复工期间内薪酬支付有特别规定的,建议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对吉林省内企业,根据2020年2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民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答复,对延迟复工期间内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仅要求依法支付工资,并未明确是否支付加班费。如企业在此期间不按加班支付工资,为避免争议,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后,由员工签署书面文件对此期间内工资构成予以确认。
A
Q
问题4: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内,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持续运营,工资该如何发放?
答:因各地政府对推迟复工期间的性质规定不同,故如各地方政府有关于推迟复工期间内薪酬支付有特别规定的,建议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吉林省目前对此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为避免员工争议,建议企业尽可能安排调休或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工资。如企业在此期间不按加班支付工资,为避免争议,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后,由员工签署书面文件对此期间内工资构成予以确认。
A
Q
问题5: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是否可抵扣员工的年休假或其他福利假?
答:因各地政府对推迟复工期间的性质规定不同,故如各地方政府有关于推迟复工期间内薪酬支付有特别规定的,建议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无特别规定情况下,建议企业不宜强制抵扣员工年休假或其他福利假。对吉林省内企业,根据2020年2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民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答复,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一致抵扣休假,但应按照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的休假规定支付工资。
A
Q
问题6:对于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员工,薪酬如何支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员工工作报酬。若已隔离治疗结束或回家休养的,员工可提供病休凭证的,按照病假处理;不能提供病休凭证的,员工可按照公司规定申请其他假期,按关于病假或其他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A
Q
问题7:对于被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薪酬如何支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在其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证明材料。
A
Q
问题8:对于按本地政府要求或单位疫情防控要求,异地返岗后自行居家隔离的员工,隔离期内薪酬如何支付?
答:异地返岗员工,按照本地政府要求或单位疫情防控要求,进行自行居家隔离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A
Q
问题9:员工以地区或单位疫情严重担心患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企业从社会责任、人性化管理和职工流失成本等角度综合考虑,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协商一致,通过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病假、年休假、其他福利假等方式,视员工正常出勤并依法支付职工工资。职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A
Q
问题10: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执行工作任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未能及时返回企业出勤的员工,薪酬应如何支付?
答: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受疫情防控影响未能及时返岗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A
Q
问题11:员工主动申请前往疫区做志愿者,企业是否应该批准?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主动申请前往疫区做志愿者系员工个人行为,公司可自主决定批准与否。但员工如在此期间感染疫情,可能存在工伤认定风险,建议双方以协议方式,对志愿活动期间的意外风险、工资、待遇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争议。
A
Q
问题12:员工被确诊或疑似为新冠肺炎或因疫情防控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A
Q
问题13:员工被确诊或疑似为新冠肺炎或因疫情防控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是否属于医疗期?
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自员工被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医疗期,员工“隔离治疗期间”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不计算在医疗期内。
A
Q
问题14: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企业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答:根据2020年1月22日财政部与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故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因确诊为新冠肺炎员工的医疗费。
A
Q
问题15:参与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的医护及相关人员感染新型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A
Q
问题16:非参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企业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对于非参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企业的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履行工作职责而前往疫区,导致感染新型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享受工伤待遇。但由于新冠肺炎潜伏期较长,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系在派往疫区感染疾病,可能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确认标准。
A
Q
问题17:企业职工在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答:企业职工在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通说认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视为工伤的情况。但由于新冠肺炎潜伏期较长,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系因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疾病,可能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确认标准。
A
Q
问题18:对拒绝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员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如果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给予该员工处分;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A
Q
问题19:对经治疗后或隔离后经确诊无风险的员工,企业应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答:职工经治疗后或隔离后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应安排职工返回原工作岗位参加工作;职工返岗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企业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职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A
Q
问题20: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复工日届满后,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无法复工的,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发放工资?
答:建议企业首先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执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建议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待当地政府有明确通知后再行更正。针对吉林省范围内的企业,根据《吉林省工资支付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民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答复,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以上支付生活费,支付实际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建议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解除或者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建议事先与当地人社部门沟通,避免争议发生。
A
注:本手册系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委、各级人民法院及吉林省政府相关政策,针对企业复工当即,特别关注的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梳理和提供的基本法律建议,仅供参考。未来结合疫情发展形势和政府的最新政策、措施等,将对本手册进一步予以更新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