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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商会抗疫法律系列文章
2020年1月以来,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下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法院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措施,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务的协调处理。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以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对企业劳资、纳税、合同履行、应急管理及参与司法活动等均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各地政府规定的企业复工期限在即,故本所律师特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势下企业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简要解答并制作此检索手册,以期满足企业复工后的法律亟需。
本检索手册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
一、企业劳资问题
二、企业税务问题
三、合同履行问题
四、疫情防控及应急管理问题
五、诉讼相关问题
【本文内容:企业税务问题】
Q
问题1:纳税人受新冠肺炎防控影响,是否可延期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的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A
Q
问题2: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受新冠肺炎防控影响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应如何进一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
答:“办理仍有困难”应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为判断依据,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第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特别提示,受理申报纳税延期的有权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局。申报纳税延长期限由税务局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3个月的期限内,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与有权税务局积极沟通。吉林省内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税务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20条措施》的规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方式进行申报。
A
Q
问题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有何种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A
Q
问题4:疫情防控期间,对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基本生活保障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吉林省内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税务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20条措施》的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A
Q
问题5: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出现亏损,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此外,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的规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吉林省内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税务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20条措施》的规定,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A
Q
问题6: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先后出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扩大了免税进口范围,增加了免税主体、免税捐赠行为以及免税税种,并实施了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等多项优惠政策。建议符合条件的主体密切关注政府颁发的最新税收政策。
A
Q
问题7:企业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政府补助或专项资金,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可以,但需符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条件后,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第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提示注意,以上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
A
Q
问题8:企业为防控疫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为防控疫情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
Q
问题9: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疫情防控损失属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对该部分损失,准许在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后,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如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A
Q
问题10:企业为助力疫情防控进行捐赠的支出,如何扣除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构,为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行捐赠的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提示,企业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捐赠后,应及时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以申报扣税。如无相应凭证或受赠单位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则企业即使对外捐赠也可能无法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A
Q
问题11:认定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机构,接受的捐赠收入等是否可作为免税收入?
答: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但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免税收入。
A
Q
问题12: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所得税如何扣除?
答:根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A
注:本手册系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委、各级人民法院及吉林省政府相关政策,针对企业复工当即,特别关注的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梳理和提供的基本法律建议,仅供参考。未来结合疫情发展形势和政府的最新政策、措施等,将对本手册进一步予以更新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