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马唑仑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发布日期: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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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日,国家三部门联合发文提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瑞马唑仑(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单方制剂和异构体)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自202011日起实行。

瑞马唑仑是一种短效GABAa受体激动剂,属于苯二氮卓类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原研药苯磺酸瑞马唑仑的化合物最初由英国CeNeS研发,2008年该公司被德国Paion AG公司收购。该药适用于择期手术中的静脉全身麻醉,目前国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

专栏:政策法规
作者: 烟台市生物医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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