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将出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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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将按照“四个最严”要求,针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增加列入情形,加大惩戒力度。规定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其专业领域内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适用对象从“企业”扩展到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主体内部担任特定职务、对违法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以及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同时,将以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调整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征求意见稿》按照“四个最严”要求,针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增加列入情形,加大惩戒力度。在列入程序部分,共有36种情形可由负责部门将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文末查看全文)。其中,专门针对医药领域的有:1.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按假药劣药论处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特殊药品,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2.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3.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的;编造生产检定记录、更改产品批号的;提交虚假批签发申报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批签发证明的。

失信惩戒包括执业药师撤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0项惩戒措施。同时,为了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用,将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增加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查询反馈机制,推进共享共用的条款。《征求意见稿》中失信惩戒措施共有17种,值得注意是其中提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是执业药师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专栏:政策法规
作者: 烟台市生物医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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