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出台建立 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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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药品范围,强调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原则上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征求意见稿》明确,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各地原则上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措施。对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策出台部门具体牵头,原则上在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并同国家政策衔接。对现有特定人群保障政策,可在与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充分沟通后,适当延长过渡期,逐步归并到国家统一的政策框架中。

《征求意见稿》将支付标准明确为: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准。各统筹地区可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以及适应各种支付方式的医保支付标准。国家统一制定支付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专栏:政策法规
作者: 烟台市生物医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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