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烟台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办法》,对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等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给予奖励,最高金额可达1000万元。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奖励对象是指由国家、省有关部门针对中小企业组织开展的、采用综合性指标评价成长性创新性和发展质量水平、经一定程序认定公布的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提出申报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应在烟台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生产经营和信用情况良好,在我市依法纳税、财务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近三年无严重失信、失范及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应还财政性资金。
对本办法实施期内符合条件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在国家、省奖励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被新认定为省级准独角兽企业的,按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独角兽企业的,按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