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烟台市围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大力推进外商投资,出台11条政策措施:
01、协调解决防疫物资,协助提供餐饮服务。多方位拓宽防疫物资采购渠道,鼓励企业加强与国外合作方、境外投资者、供应商及客户联系,充分利用境外资源,组织生产、采购、捐赠疫情防控物资。对不具备餐饮防疫条件的,帮助协调当地餐饮企业提供餐饮配送服务。
02帮助企业员工返岗,解决企业用工难题。支持企业采取包车方式“点对点”接回湖北省以外地区的健康员工返岗复工,免收公路通行费,优先予以通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网络招工求职服务,按规定每成功介绍1人稳定就业的,给予120元职业介绍补贴。
03畅通运输渠道,保障生产物资。严禁私自扩大交通管制范围、擅自封路断路、私自设卡禁行,对持通行证车辆一律免检放行,对其他运输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车辆经核实后放行,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公路运输不中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中断、群众生产生活物资不中断。
0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信用风险。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金桥”计划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确保 2020 年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特别是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医药卫生、批发零售等领域中小微企业,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市级应急纾困基金,疫情防控期间,可视情适当延长资金使用期限,资金使用费率标准由银行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降为 30%。严格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手段进行疫情防控,不得随意制定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不得对一般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将轻微失信行为以及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对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的企业失信行为,经行业监管部门认定,一企一策支持帮助信用修复。
05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相关税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06缓缴社会保险费,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从本月起,将社保每月缴费期从15日延长至月底,滞纳金的起算期限相应延长。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最长6个月的社保费,缓缴期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享受社保待遇。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照去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发放稳岗补贴。中小企业正在享受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期限可阶段性延长至今年6月30日。省、市创业孵化基地、园 区,在疫情期间为承租场所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运营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07落实外贸专项资金,强化贸易救济法律咨询服务。及时落实省提前下拨的外经贸资金使用计划,提前启动市级外经贸项目扶持补贴事宜。
08大力推行网上招商,强化“点对点”服务。筛选100家意向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推动疫情期间招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09精心筹划重大经贸活动,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创新举办烟台全球招商大会、百家韩企烟台行等特色活动,全力以赴凝聚全球优质资源,推动更多大项目、好项目签约落地。
10发挥驻外机构平台作用。借力境外招商中介机构,瞄准核心经济区域,开拓委托机构招商、重点区域招商等创新型招商渠道。发挥境外经济合作中心平台作用,内外联动推进与日本、韩 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合作。
11持续改善投资环境。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 号),加强宣传解读,做好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衔接落实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